翻譯質量問題產生的根源
轉自: 本站原創瀏覽: 2207發布: 2007-12-05
翻譯質量一出問題,人們馬上想到翻譯者的自身學識、素養不高或者工作態度不夠嚴謹等,卻很少去想:這樣翻譯質量的東西是怎樣出版問世的? 從譯者方面看,某些翻譯人員的工作態度不夠認真、嚴謹,缺乏責任心,甚至有些人會利欲熏心而采用抄襲的手段。但是譯者的問題也是出版社和翻譯公司的問題,因為出版社和翻譯公司在這里扮演的是譯者的遴選者、編輯者的角色,把所有的問題都推到譯者身上是不負責的推諉。
深圳海天出版社海外部主任胡小躍指出,大量的理解錯誤,是由于譯者外文水平低造成的,而大量的中文病句,則是其中文不過關造成的?,F在的外語本科畢業生中文底子不足,許多大學老師外語水平高,但中文水平不夠,且知識面窄,文化綜合素質差。人民文學出版社副社長潘凱雄指出:現在光《紅與黑》的中譯本就不少于20個。如果從文化價值上判斷,假設20個譯本都有存在的理由和價值,那只能說明這20個譯本的價值都不高;如果這是一種簡單的重復,那是不是文化資源、人力資源、物質資源的一種浪費呢?問題的關鍵是一些新譯本在譯文質量上遠不如舊譯本;有的是在重復抄襲舊譯文,有的是在拼貼幾個不同的譯本,實質上是一種變相的抄襲。據此潘凱雄質疑:譯本是否也應該有公認的定本,對著名專家的著名譯本是否還有重譯的必要?譯林出版社社長章祖德則持相反意見。他認為有些老專家津津樂道過去的老譯本,一說現在的譯本就搖頭。其實,過去的譯者在工具書、知識面、獲取信息方面都不能與現在的中青年譯者相比,而有些上世紀 30 年代的譯本和當今的語言有很大差距,不文不白,年輕人并不喜歡。章祖德認為,如果譯者都很嚴肅,一些名著有兩三個譯本并不是壞事。(聶北茵,中國青年報, 2003年9月20日)
這里有幾個可笑的疑問:既然“譯者外文水平低”,為什么還選他翻譯?既然有“大量的中文病句”,為什么還能出版?既然有的“新譯本在譯文質量上遠不如舊譯本”,有的是“變相的抄襲”,為什么還出版?譯者是不是“很嚴肅”,出版社在審稿時難道看不出來?相當多的出版社對翻譯書稿強調文責自負,另做編校加工,而對譯文不予或無力審訂,有些依賴“外?!?、“外編”,也往往流于形式,沒起到把關作用。談到翻譯質量滑坡原因,新聞出版總署圖書出版管理司司長閻曉宏就比較客觀公正的把大部分責任歸結到出版社身上。
一是社會責任問題。出版工作者要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要為社會奉獻高質量的負責任的作品。翻譯圖書出版中的質量問題,反映出一些譯者和出版者缺乏基本的社會責任感。二是職業道德問題。翻譯、出版工作是從事傳遞人類文明的高尚事業,從業者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從目前翻譯作品出現的問題來看,一些翻譯人員、出版單位缺乏嚴肅負責的精神,甚至一些不懂外語的人也翻譯圖書,或者投機取巧,把別人付出巨大勞動的譯作改動一下就變成了自己的翻譯,缺少起碼的職業道德。三是出版單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光明日報批評的質量低劣的翻譯作品多是名著類或通俗類流行讀物、文學作品。這類作品不少已過版權保護期、社會讀者面大,易形成出版熱點。一些出版社在浮躁、逐利的心態下,倉促組織翻譯,這些復譯的版本不但不能在藝術風格上超越已有的版本,反而存在許多錯譯、誤譯、譯法不通等等問題。四是有些出版單位,組織翻譯作品出版,但自身卻不具備審定譯稿的能力,缺乏對翻譯稿件質量的判斷、把關能力。五是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出版管理的規定。圖書質量保障體系對于出版物內容有嚴格的操作程序和質量把關要求,比如三審制度。而有些出版社對此落實不到位,流于形式。此外,一些出版社賣書號,為劣質譯作出版開了方便之門,也是原因之一。 (王瑋 .《光明日報》2002年6月20日)
另外,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范,不正當競爭至今未得到有效遏制。如有些出版社為搶占市場,規定早交稿有獎勵,促使譯者不顧質量趕進度,結果劣質譯作早上市先占去市場份額,而反復推敲的佳譯,因遲上市反不如前者銷得快,形成“ 劣勝優汰 ”的反?,F象。此外,對粗制濫造翻譯產品及偽劣的翻譯服務,幾乎沒有什么處罰措施,至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5年前,筆者曾經參與為某單位翻譯一本近800頁培訓教材,10個人共同完成,一個月交稿。每人負責幾十頁內容的翻譯,且專業性強,結果最后前言不搭后語、漏洞百出,真是令人慘不忍睹?,F在想來真是慚愧。但當時是政治任務,不干不行?!?流水線 ”式作業的前提是要有統一、可約束的規范,而這樣的規范只有在簡單的機械勞動中才有可能實現,像翻譯這種帶有很強理解與創作勞動在內的工作,我相信在短期內還不可能有這樣的規范產生,“ 流水線 ”式翻譯的質量自然也就沒有了保證。一位朋友說,超過三個譯者的書他絕對不買,我深有同感。
許多專業的出版社在出版翻譯作品時往往不遵守游戲規則,操作極不規范,出版合同也存在不合理性,侵權的現象非常嚴重。目前,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版合同規章?,F在的出版合同,條件都由出版社制定,基本上是限制譯者的。譯者必須按照合同按時交稿,做到齊、清、定,但是交稿之后,出版社推遲幾年才出書或改變計劃不打算出書,或者克扣和拖欠稿費,譯者也毫無辦法。有些出版合同往往是一次性買斷的,這類合同沒有有效期限,顯然不符合國際慣例,好像一旦買斷,就可以千年萬年地用下去,甚至把譯者的勞動成果賣來賣去,牟取暴利。有些出版合同上盡管寫著譯者有權得到再版的部分版稅,但很少有出版社按照合同辦事的。這些因素都造成了翻譯市場的無序與混亂,阻礙了翻譯市場的發展。有關部門在維護譯者權益和扭轉翻譯作品市場的混亂狀況方面沒有起到切實的監督管理作用。
無錫市翻譯協會
無錫市沃爾得翻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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