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指引(暫行)
轉自: 本站原創瀏覽: 9144發布: 2011-09-09
無錫市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指引
(暫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社會團體章程
第三章 會員與會員(代表)大會
第一節 會員
第二節 會員(代表)大會的性質及職權
第三節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規則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一節 理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第二節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產生與任免
第三節 理事會會議規則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第二節 監事的產生及任免
第三節 監事會會議規則
第六章 秘書處
第一節 秘書處的性質及職權
第二節 秘書長的產生與任免
第三節 秘書處工作機制
第四節 其他專職人員
第七章 分支(代表)機構
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經費收入
第三節 經費支出
第四節 財務管理
第九章 黨建工作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組織設置
第二節 主要職責和任務
第四節 黨組織負責人主要職責
第五節 黨支部(總支)主要制度
第十章 附則
附 件 無錫市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附件一:無錫市××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附件二:無錫市××社會團體理事會制度
附件三:無錫市××社會團體監事會(監事)制度
附件四:無錫市××社會團體選舉制度
附件五:無錫市××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制度
附件六:無錫市××社會團體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附件七:無錫市××社會團體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附件八:無錫市××社會團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件九:無錫市××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附件十:無錫市××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健全我市社會團體的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社會團體法人治理結構,促進社會團體的健康運行,充分發揮其作為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與服務、自我約束與協調的職能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社會團體發展的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供我市社會團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機制時參考使用。本指引所稱的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是指社會團體建立的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為主體的、責任明確、相互制衡的組織架構,以及民主、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
第三條 社會團體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標為:
(一)建立健全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在內的治理架構,明確各自的職能;
(二)完善科學、民主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提高社會團體工作效率;
(三)明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等社會團體管理人員的職責、職權;
(四)保障社會團體職能的有效實現。
第四條 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自治原則。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以尊重會員自治為原則。
(三)制衡原則。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四)民主原則。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建立民主的決策和運行機制。
(五)效能原則。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做到機構精簡、人員精干、運轉順暢、服務有效。
第二章 社會團體章程
第五條 社會團體章程是社會團體活動的基本準則,社會團體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會費繳納標準;
(四)組織管理制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監事會的產生、職權、任期和罷免的辦法;
(五)財務預算、決算、清算等資產管理和使用辦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辦法;
(八)社會團體變更、注銷以及注銷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社會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批準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會員與會員(代表)大會
第一節 會員
第七條 社會團體實行會員制。
同一行業或者相關領域的機構或者自然人,擁護社會團體章程,自愿申請并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社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社會團體接納申請人入會,可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申請人填寫并提交“單位會員申請表”或“個人會員申請表”;
(二)申請人提交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三)社會團體秘書處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認為合格的,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理事會決定接納申請人為社會團體會員的,由秘書處通知申請人在三十日內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第九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章程中明確會員入會的條件和標準。
申請人自注冊之日起成為社會團體正式會員,并頒發由社會團體統一制作、統一編號的《會員證》;社會團體秘書處于會員入會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本社會團體網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入會申請未經理事會批準,申請人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再次提出申請,并由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最終決定。
第十條 單位會員應由其單位負責人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聯絡員,與社會團體進行工作聯系。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建立會員數據庫,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凡單位會員的代表、聯絡員、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個人會員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應及時通知社會團體秘書處。
社會團體建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改名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社會團體活動、接受社會團體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表決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退會的自由;
(七)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團體章程;
(二)執行社會團體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會員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會員解散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可以通過章程規定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社會團體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團體章程及有關規定,給社會團體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社會團體收回其《會員證》,并定期在社會團體網站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六條 會員可以申請退出社會團體。申請退會應按會員管理權限,向社會團體提交書面退會申請,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應每年到社會團體進行注冊。會員根據社會團體每年定期下發的《會員注冊通知》,可在社會團體秘書處進行注冊,也可在社會團體網站進行注冊。一般而言,社會團體可以通過章程規定會員連續兩年不進行注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節 會員(代表)大會的性質及職權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社會團體,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人數由章程規定,但一般不低于25人。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權;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并決定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案;
(六)對社會團體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規則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可以通過章程規定每屆會員(代表)大會的年限,一般為三至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執行。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制定內容完備的議事規則,詳細規定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序,會議記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
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日期由理事會議決定。會議的日程草案,可以由秘書處擬定,會長審定。
第二十四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由社會團體秘書處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和會議的時間、地點通知各會員單位和代表本人。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公正、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會員(代表)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未經討論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或會長委托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罷免理事、監事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每個會員有一票表決權,但社會團體章程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表決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會員( 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會議和表決。會員(代表)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會議和表決的,應于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有效授權書送交社會團體秘書處備案。
社會團體可通過章程規定代理人接受會員(代表)委托的限額。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應有完整記錄并留檔保存。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一節 理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設理事會。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社會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的人數由社會團體章程規定,但一般不宜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人數應為奇數。
理事會成員人數低于總數三分之二時,須按照程序立即補選。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擬定社會團體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訂社會團體的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事項;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的社會團體,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一般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節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產生與任免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章程中明確會長、副會長、理事的任職條件。
會長、副會長、理事原則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后任職屆滿時一般不超過70周歲;如遇特殊情況任期屆滿時超過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四)熱愛社會團體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理事候選人資料一般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公開,同時在社會團體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 選舉社會團體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一般采取差額選舉的方法,差額比例由社團章程規定。
第四十條 選舉社會團體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一般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他人。
在投票前,會議主持人應介紹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基本情況,或由候選人分別向會議做規定時間的演講。
投票結束后,由會議推選的監票人、計票人將投票人數和票數進行統計、核對,并由監票人對統計結果簽字確認。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應有到會代表人數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理事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始得當選。
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應有到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會長、副會長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二條 常務理事經全體理事無記名投票,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四十三條 會長是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的每屆任期應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程序應在社會團體章程中明確規定,一般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出席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或理事會指定一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會長如因故不能履行職務超過六個月的,可召開理事會,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會長。
一般而言,會長、副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本社會團體及本行業領域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社會團體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社會團體重要文件;
(五)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并在會長出缺時由第一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第四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團體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社會團體所賦予的權利,維護社會團體利益。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章程應當對理事履行職責提出明確要求。如理事一年內累計二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議或不履行理事職責的,可考慮經會長提名取消其理事資格,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節 理事會會議規則
第五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監事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五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以前通知全體理事。
第五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職權可采取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第五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五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涉及重大事項時,建議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應當主動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不應阻撓、妨礙監事會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五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規則同理事會會議規則。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第六十條 社會團體設監事會。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六十一條 監事會成員的人數由社會團體章程規定,且人數應為奇數。
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社會團體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六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監事會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社會團體的決策、決議、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社會團體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社會團體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分支(代表)機構任職人員和社會團體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社會團體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社會團體成員違反社會團體紀律,損害社會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第六十三條 監事應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六十四條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節 監事的產生及任免
第六十五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監事的任職條件。監事的任職原則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沒有擔任社會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六十六條 監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在任期內,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十七條 監事候選人資料建議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公開,以保證會員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六十八條 監事的選舉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和差額選舉制。差額的比例由社會團體章程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應有到會代表人數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
監事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數始得當選監事。如果監事候選人得票均未達到二分之一時,可進行多輪投票,直到選舉出符合規定的監事人選。
第七十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監事會委托,核查社會團體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列席社會團體理事會會議;
(四)根據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七十一條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職權謀取私利;
(三)保守社會團體秘密。
第七十二條 監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監事長一名。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三節 監事會會議規則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
第七十四條 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可視為同意監事會的決議。
第七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一般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做出決議,應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
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理事長、秘書長或其他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六章 秘書處
第一節 秘書處的性質及職權
第七十八條 社會團體可根據需要設立秘書處。
秘書處為社會團體常設辦事機構。
第七十九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并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八十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
秘書長負責處理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八十一條 秘書處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會長指示及理事會決議,具體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社會團體的其它活動;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顒?,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三)妥善保管社會團體有關的檔案材料;
(四)處理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節 秘書長的產生與任免
第八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秘書長的任職條件。秘書長的任職原則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擔任秘書長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二)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如遇特殊情況任期屆滿時超過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八十三條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對理事會負責。
第八十四條 秘書長可實行聘任制或選任制。其具體產生辦法應在社會團體章程中明確規定。
選任制秘書長為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八十五條 聘任制秘書長聘期可由理事會決定,可以連聘連任。選任制秘書長任期一般與理事成員任期相同。
第八十六條 秘書長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會團體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書長辦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社會團體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選任制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七)社會團體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秘書處工作機制
第八十七條 理事會可下設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秘書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第八十八條 秘書長辦公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八十九條 秘書長辦公會的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定的人員組織實施。
會議紀要同時抄送社會團體監事會。
第四節 其他專職人員
第九十條 社會團體應設專職工作人員。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社會團體建立規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組織專職人員進行培訓,逐步提高專職人員的工作水平。
第七章 分支(代表)機構
第九十三條 社會團體可以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及專業特點,依法設立從事專項業務活動的分支(代表)機構。
分支(代表)機構在社會團體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九十四條 設立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應至少有15個以上與擬設分支(代表)機構業務范圍一致的企業會員。
第九十五條 各分支(代表)機構應根據所屬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范圍的需要設置,并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人選、業務范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
第九十六條 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一般為專業委員會、分會、工作委員會等。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九十七條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程序為:
(一)由社會團體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九十八條 各分支(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所屬社會團體承擔。
各分支(代表)機構的日常工作可由社會團體秘書處指導。各分支(代表)機構每年應向所屬社會團體秘書處報送半年及年度工作總結和翌年工作計劃。遇有特殊情況應隨時報送。
各分支(代表)機構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一般應經理事會審批后方可開展,必要時所屬社會團體可派人參與。
以各分支(代表)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的,一般應經所屬社會團體秘書處審核,經批準后發布。
第九十九條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任務是:
(一)加強相關專業領域的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發展,增強行業凝聚力;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規行約,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研討產業與市場發展,積極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四)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接受委托統計行業數據,進行經濟運行分析及參與制定相關行業標準;
(六)承辦其所屬社會團體交辦的事項或負責所屬社會團體的某項職能工作。
第一百條 各分支(代表)機構一般應依據所屬社會團體章程及相關規定制定分支機構工作規則,報所屬社會團體(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各分支(代表)機構可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非專職負責人。
第一百零二條 各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分支(代表)機構的各類會議,組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計劃、年度工作總結;
(二)組織實施本分支(代表)機構的會議決議及工作計劃;
(三)向所屬社會團體(常務)理事會匯報工作,向本分支(代表)機構委員通報情況;
(四)完成所屬社會團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一百零三條 各分支(代表)機構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損害社會團體聲譽的,所屬社會團體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可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等措施。
第一百零四條 各分支(代表)機構的變更及撤銷須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并形成決議后,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后方生效。
第一百零五條 各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注銷的相關工作一般由所屬社會團體秘書處辦理。
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一節 總則
第一百零六條 社會團體的財產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一百零七條 社會團體應當根據章程規定和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一百零八條 社會團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社會團體章程,依法組織收入,厲行節約,量入為出,統籌兼顧,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確保社會團體工作的正常運轉。
第二節 經費收入
第一百零九條 社會團體經費收入的主要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自愿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部門對社會團體的經費補助;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社會團體應在國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本著積極籌措、多渠道開辟的原則,合理組織資金來源。
第一百一十條 社會團體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并應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會費收取可采用固定標準,也可根據業務規模確定收取比例。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等會員單位,可適當增收會費。各社會團體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一種收取方法,也可將幾種方法結合使用。
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出席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生效。會費標準通過后三十日內應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會費標準不得違背民政部門、財政部門關于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應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當通過章程明確會費標準、繳納辦法及未及時足額繳納會費的處理辦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經費收支情況應每年書面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有權對經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可以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申請公開財務賬目。
社會團體收取會費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會員有權利拒絕繳納,并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一百一十四條 社會團體接受其業務指導部門、掛靠單位或會員單位委托,開展各種項目設計、項目論證、項目評估、成果鑒定、管理技術調研咨詢等有償服務的,其收費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不得與捐贈資助方有任何違背社會團體宗旨和有損國家利益的交換條件。接受境外組織或機構的捐贈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報備案。
社團必須與捐助方簽訂協議,按協議規定合理使用捐贈財產,捐助方有權向社會團體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社會團體在開展重大活動時需要有關單位給予資助的,應遵循自愿原則,禁止各種攤派。
第三節 經費支出
第一百一十七條 社會團體應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節約量力、收支平衡、略有節余,有利于事業發展的原則合理安排支出。
第一百一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經費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費用:
1.社會團體專職和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勞務報酬等方面的費用;
2.社會團體租用辦公場所、購置辦公設備、辦公用品、訂購書籍、報刊等費用;
3.其他合理支出。
(二)業務活動成本:
1.社會團體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經費支出,包括會議費、接待費、郵電費、差旅費的支出及開展捐贈、資助和獎勵活動等費用;
2.社會團體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作咨詢講課等付酬;
3.社會團體開展學術交流、咨詢服務、人才培訓、舉辦宣傳展覽活動等有償服務的成本支出。
第一百一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經費支出執行國家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同時在辦理支出的過程中,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并經過認真審核方能辦理支出。
第一百二十條 社會團體要合理確定經費額度。
經費額度采取預算管理的方式核定。一般而言,每年年初,由理事會根據上一年度收支情況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經費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在執行中需加以調整和補充的預算,可由理事會審核決定。
第四節 財務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秘書處可作為社會團體財務的主管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草擬有關財務管理的制度、規定;
(二)開辟收入渠道,控制經費支出;
(三)執行社會團體財務收支預算;
(四)實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五)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社會團體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財務要強化統一核算。社會團體發生的各項經費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
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社會團體不得另立會計賬簿。社會團體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社會團體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一百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可設財務負責人,并配備或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帳、錢、物分人管理。
會計負責成本費用核算、資金收支的審核、登記總賬、編制財務預算、編制會計報表和會計檔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納負責資金的收付、往來款項結算、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固定資產管理、會計電算化等工作。
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法人代表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二十七條 社會團體應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社會團體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社會團體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百二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財務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百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如果社會團體解散、撤銷,應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一百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將財務狀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社會團體收支情況應每年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一百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經費使用應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注銷之前,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相關部門依法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社會團體被撤銷后的剩余資產,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社會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黨建工作
第一節 總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根據社會團體的不同類型、不同特點,采取多種形式組建黨的基層組織。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社會團體都應當成立黨組織,黨組織設置形式根據黨員的人數確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各級社會團體黨支部(總支)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結合社會團體工作實際開展工作。
第二節 組織設置
第一百三十七條 凡專職工作人員中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團體,都要建立獨立的黨支部;黨員不足3名的,可與同一業務主管單位所轄的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建立聯合黨支部。尚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會團體,可建立黨小組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的黨組織選派黨的工作指導員或聯絡員,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一百三十八條 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可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員超過50人的,可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九條 黨支部(總支)委員由本支部(總支)黨員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黨支部(總支)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總支)委員會選舉產生,黨支部(總支)書記,一般由社會團體負責人或專職工作人員兼任。黨支部(總支)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一百四十條 黨支部(總支)委員一般為3-5人,設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等,必要時可設副書記。黨員不足7名的黨支部,一般不設支部委員會,支部書記由黨員直接選舉,必要時可再選副書記一名。
第一百四十一條 黨支部(總支)委員,應選擇黨性強、業務精、熱愛黨務工作,有較強組織領導能力的正式黨員組成。要注重把社會團體業務骨干特別是主要負責人中的黨員,選拔到黨組織負責人崗位上來。
第一百四十二條 黨支部(總支)每屆任期二年或三年,任期屆滿應按期換屆選舉,如需延長期限,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一般不超過一年。任期內委員缺額或需增設委員時,應及時補選。
第三節 主要職責和任務
第一百四十三條 黨支部(總支)是黨在社會團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它的工作主要職責和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上級黨組織、本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建立并堅持學習制度,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知識,學習現代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加強對黨員的管理。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健全黨內生活制度,堅持民主評論黨員和民主生活會制度。教育督促黨員履行應盡義務,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不斷提高黨員素質。
(四)加強對黨員的監督。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情況,黨員領導干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情況,教育黨員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和不良傾向。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確保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五)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要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發展黨員,把工作重點放在規模較大、人數較多、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社會團體。要把社會團體負責人、業務骨干作為重點培養對象。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注重在沒有黨員和未建立黨組織的社會團體中發展黨員,做到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努力消除發展黨員的空白點。
(六)做好經常性地思想政治工作。緊密聯系社會團體實際,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黨員群眾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七)積極支持社會團體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把黨的活動融入社會團體業務工作的全過程。
(八)推進本行業黨建工作,協助會員搞好基層黨建工作。
第四節 黨組織負責人主要職責
第一百四十四條 黨支部(總支)書記在黨支部(總支)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主持黨支部(總支)日常工作,主要職責:
(一)主持召開黨支部(總支)委員會和黨支部(總支)黨員大會,負責制訂黨支部(總支)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代表黨支部(總支)委員會定期向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匯報工作。
(二)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有關指示決議。
(三)經常了解黨員和群眾的思想、工作、生活情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重要問題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四)抓好黨支部(總支)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各位委員的作用。
設有支部副書記的,要協助書記做好工作。
第五節 黨支部(總支)主要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三會一課”制度
(一)黨支部(總支)黨員大會
1、黨支部(總支)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召開一次,根據形勢任務或遇重要事項時,可隨時召開。
2、黨支部(總支)黨員大會的主要內容: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決議、指示的措施和本支部(總支)工作計劃;聽取黨支部(總支)委員會工作報告,并進行審查和監督;討論接受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意見;選舉黨支部(總支)委員和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討論決定其他需由黨支部(總支)黨員大會決定的重要事項。
3、黨支部(總支)黨員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出席。決議經到會正式黨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4、會議由黨支部(總支)書記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到會,可由副書記或指派黨支部(總支)委員主持。
(二)黨支部(總支)委員會會議
1、黨支部(總支)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實際,可適當增加次數。
2、黨支部(總支)委員會研究的主要工作內容:如何貫徹執行上級的決策、指示;黨員群眾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黨支部(總支)的工作計劃、總結;對黨員的教育、獎勵和處分;黨員發展工作及其他相關工作。
3、黨支部(總支)委員會在黨支部(總支)黨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黨支部(總支)的日常工作。黨支部(總支)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必須堅持集體領導,重大問題需經集體討論決定。
(三)黨小組會
1、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2、主要內容:組織黨員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討論貫徹黨支部(總支)決議和工作安排;聽取黨員思想匯報,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推薦黨員發展對象,提出對黨員獎懲的意見;
(四)黨課
黨課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由社會團體負責人組織并授課,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先進模范授課。黨課可吸收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參加。
各黨支部(總支)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做好“三會一課”計劃,并認真做好記錄。
第一百四十六條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按照中組部規定,黨員每年進行一次民主決議。根據社會團體實際,評議工作與年度黨支部(總支)組織生活會相結合一并進行。評議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時期合格共產黨員;
(二)對照黨員標準進行個人小結;
(三)組織民主測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四)黨支部(總支)委員會根據黨員平時表現和評議情況,告知本人,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并督促改進;
(五)表揚優秀黨員,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一百四十七條 黨支部(總支)民主生活會制度
(一)黨支部(總支)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開,與黨員民主評議、年考核工作相結合。本支部全體黨員參加;
(二)民主生活會應遵循“團結——批評與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揮民主,交流思想,總結經驗,達到統一思想、增進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民主生活會應注意把握會前征求意見,會中對照檢查,會后落實整改等重要環節,切實提高會議的質量和效果;
(四)召開民主生活會應提前三天報告上級黨組織,以便派人參加進行幫助指導。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八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可依據本指引,對社會團體法人治理的情況進行年度評估。
對法人治理良好的社會團體,可優先參評兩年一度的“先進社會團體和個人”評選,或在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對社會團體及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工作人員,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二分之一”、“三分之二”、“過半”以及“滿”、“連續”等,均包含本數。
第一百五十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供社會團體結合實際情況參考使用。
無錫市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說明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無錫市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指引》,制定本套《示范文本》共10項制度。各社會團體可根據本社會團體的《章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以本套《示范文本》為基礎,制定各自的管理制度,并經理事會通過后執行。
附件一
無錫市××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工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社會團體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社會團體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社會團體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最多不能多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出席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 秘書處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必須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和會議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單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公正、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會員(代表)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
未經討論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一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二
(1)無錫市××社會團體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理事會管理,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多于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且人數應為奇數。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社會團體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和常務理事。
(四)決定社會團體具體的工作業務;
(五)制定社會團體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社會團體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社會團體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社會團體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聘任制);決定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社會團體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十)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監事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理事。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理事會以會議形式行使職權,可采取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第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建議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理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十二條 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的社會團體,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一般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經全體理事無記名投票,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規則同理事會會議規則。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和聘任制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二
(2)無錫市社會團體評估標準---社會科學類(定).xls
附件三
無錫市××社會團體監事會(監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監事會(監事)管理和運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名),監事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監事在任期內,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條 監事候選人資料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代表)公開,以保證會員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四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條 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團體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社會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社會團體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監事長可由會員(代表)大會監事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監事直接擔任,也可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
如通過會員(代表)大會監事選舉的,最高得票數者為兩名或以上時,應在最高得票者中進行第二次選舉,直至產生監事長。
第十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四
無錫市××社會團體選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需經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三條 本會屆中增補或變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的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負責;增補和變更理事、監事的選舉工作,由本屆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表決產生。
第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六條 本會每次選舉,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舉手表決產生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七條 投票選舉前,應當清點核實參加選舉的人數,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會員代表)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時,會議方為有效。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投票選舉時所收回的選票等于或者少于實際參加投票人數的有效,多于實際參加投票人數的無效。
第八條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九條 投票結束后,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候選人得票數多于出席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總數二分之一時方可當選。選舉結束后,必須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變更及備案手續。
第十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一條 本會選舉工作,接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
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五
無錫市××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經費的使用,使社會團體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二)負責編制社會團體年度收支計劃,報秘書處辦公會議審議,經會長同意后,提交理事會審定,并組織貫徹執行。
(三)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社會團體的收支情況,按月、季編制財務報表。月財務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半年財務報表報理事會,年度財務報表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五)負責應收、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財稅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等資料,負責電算化系統的開發、建立和管理。
(八)××××××。
第三條 本社會團體經費的管理。
(一)社會團體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后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二)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報會長審批或秘書長審批。
(三)審批權限。社會團體日常開支在×××元以下的由秘書長審批,××××元以上的由秘書長審核后報會長審批。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社會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在×××元以下的,由秘書長審批,××××元以上的由秘書長審核后報會長審批。
(六)××××××。
第四條 本社會團體人員工資及福利
(一)社會團體秘書處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依照《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第 條的規定執行。
(二)臨時聘用人員的聘金由秘書處擬定后報會長批準。
(三)××××××。
第五條 本社會團體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調撥、移交、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社會團體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產,避免人為損失。
(四)××××××。
第六條 本社會團體旅差費用的管理。
(一)專職人員出差需乘坐飛機者,須經會長批準。
(二)專職人員出差到異地城市只能乘坐火車或公共汽車,情況特殊需乘坐出租車者,須經會長批準才能報銷。
(三)專職人員出差的住宿標準和出差補助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專職人員在出差地所發生的非公務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五)因公出差的專職人員,必須在計劃期間內完成任務,按時返回。在返回原單位后,如有借款者應在 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逾期者財務人員有權從本人工資中扣回借款。
(六)××××××。
第七條 凡應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經批準的專職人員,按本人日標準發給假期工資。
第八條 本社會團體書籍報刊訂閱應由秘書處統一作出計劃,報會長批準后訂購;書籍購置由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提出計劃,報會長批準后訂購。
第九條 ××××××。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六
無錫市××社會團體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本會各項工作規范、高效、優質,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秘書長是本會印章、文件管理的負責人,秘書處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責任部門,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職責。
第三條 秘書處行文使用兩個文號,即“錫×協字”和“錫×協秘字”?!板a×協字”適用于以社會團體名義發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對會員單位等的正式文件,該文號需加蓋社會團體印章?!板a×協秘字”是以秘書處的名義發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體業務工作文件和秘書處的內部事務管理文件等,該文號需加蓋秘書處印章。
第四條 各類行文實行“誰起草誰校對的原則”。秘書處對文件負責審核,報秘書長或會長批示簽發,并負責文件的文號編發、承印等工作。
第五條 以“錫×協字”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會長簽發,以“錫×協秘字”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秘書長簽發。
第六條 行文執行登記制度,由秘書處專人負責。
第七條 各級單位的來文來函或網上下載的各類文件,由秘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呈批和歸檔。
第八條 每年社會團體或秘書處行文或收文應在當年底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標識后歸檔保存。
第九條 社會團體的印章和業務專用章實行集中管理、按權限審批、留檔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秘書處負責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記錄,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一條 “無錫市××××社會團體”印章的使用,由本會會長審批?!盁o錫市××××社會團體秘書處”印章的使用由本會秘書長審批。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財務專用章由本會主管會計負責保管,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使用印章。
第十三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當確保在受控的情況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帶離本會辦公場所。
第十四條 本會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介紹信、證明書等,由專人保管,經會長批準后開具,并留底備查。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七
無錫市××社會團體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領域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審查,并以備案的方式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章程》的有關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于促進本領域的健康發展。同時,活動不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三條 本會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修改章程;
(三)建立黨組織
(四)創辦經濟實體;
(五)創辦內部刊物;
(六)接受社會五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七)重大的學術活動;
(八)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九)對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評優評先表彰活動;
(十一)出國交流活動;
(十二)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共同開展活動;
(十三)×××××××××;
(十四)其他重大活動。
第四條 本會做出的重大活動決定,從決定之日起一周內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后,向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等方面。
第六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后,經受理機關審查,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本會《章程》時,本會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后再開展活動。
第七條 本會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范歸檔保管。
第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八
無錫市××社會團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領域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四)××××××××。
第四條 信息披露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的載體可以是本會內部讀物、網站媒體等。
第五條 本會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六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披露事務。
第七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合規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
第八條 本會會長有權以本會名義披露信息。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會或監事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領域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代表)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或監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誡。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九
無錫市××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分支機構的管理,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是根據行業的發展和業務工作的需求,依據專業領域的劃分或依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專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名稱為無錫市××社會團體×××專業委員會無錫市××社會團體×××工作委員會或無錫市××社會團體××分會。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任務:
×××××××(結合具體情況制訂)
第五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分支機構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據本社會團體章程及相關制度及規定制定分支機構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分支機構在自身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撤銷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批準并形成決議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分支機構連續兩年不開展活動的,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批準予以調整或注銷。分支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注銷的相關工作由社會團體秘書處辦理。
第九條 分支機構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批準注銷后,其原有印章須及時上交社會團體處理,如設有財務賬戶的則須進行審計,審計后予以注銷。分支機構負責人變更,其印章須經社會團體辦理移交手續;有財務賬戶的,經社會團體指定的審計機構審計后,須經本會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條 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職位。由本會會長、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印章樣式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本會同時備案,設有銀行帳號的也必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本會備案。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印章須專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記備案,經分支機構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舉辦的各種大型活動報本會秘書處,經審批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以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如確實需要,應事先向本會請示,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的,本會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十
無錫市××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監督運行機制,調動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內至少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述職二次(屆中述職一次)。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著重闡述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計劃(目標)的情況。
(二)帶領理事會執行本會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工作思路及在擔負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以及任期內的工作打算。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內容翔實,注重實事求是。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職報告要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