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試行細則
瀏覽: 5508發布: 2007-03-19
本標準是對<無錫市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補充說明,是認證程序的具體參考規范;
I. 申請資格:對應“辦法”第5款,
提交申請表時,對象單位須出具以下類別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1.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 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注冊日期需在提交申請日起一年以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 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 專職翻譯人員名冊
* 最近一次社會保險費征繳通知單原件及復印件。
2.員工資質證明文件:
2.1 專職翻譯:
* 身份證復印件:舊版只需文字一面,新版需正反兩面;
* 學歷證明:包括畢業證、學位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 勞務關系證明:包括勞動合同以及社保證(含最近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復印件;
* 個人簡歷:外語專業最少兩年翻譯從業經驗,非外語專業最少五年翻譯從業經驗;
* 與從事工作水平相當的廣泛接受的專業能力尤其是外語能力證書;
* 翻譯作品名細:須說明作品名,翻譯時間、地點,語種以及字數;
2.2 專職審校
* 身份證復印件:舊版只需文字一面,新版需正反兩面;
* 學歷證明:包括畢業證、學位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 勞務關系證明:包括勞動合同以及社保證(含最近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復印件;
* 個人簡歷
注: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具申請單位公章
3. 工具書及軟件的目錄
4. 控制管理程序文件
II. 實地考察要點:
1.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2.專職翻譯和審校的職業素質:
2.1專職翻譯:參考其職業資格證書等級,結合存檔譯文的評審等給予合格評定;沒有職業資格證書的,由評審委員會給予測試,結果結合存檔譯文的評審給予合格評定,并對應登記于對象單位名下;
2.2 專職審校:由評審委員會給予測試,根據結果給予合格評定,并對應登記于對象單位名下;
3.管理的科學性:
3.1質量管理體系:明確的服務流程觀念,要求考量科學,分工明確,職責清晰;對應職務有明確的職權描述;
* 在此項下考察對象單位的質量規定:
a.是否符合國家標準GB/T 19363-2003,GB/T 19682-2005要求,
b.質量規定須獲得切實執行,主要考察方式為抽查對象單位提供的過去一年中存檔譯文的錯誤率;
c.對象單位每次質量檢驗工作須有書面記錄;
3.2 文件管理:
* 文件的記錄,存放,索引:
a.過去一年的譯文存檔質量和數量;
b.文件存放的場地,設備;
c.文件的記錄,索引等保證可追溯性;
III. 認證:
1. 對象單位通過認證的,在復審后10個工作日內,在翻譯協會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內,由認證委員會發給資格證書;并在委員會存檔登記;
2. 對象單位未通過認證的,在復審后10個工作日內,由認證委員會給出未通過通知和改進意見書;并于3個月后可再次申請資質認證;
IV. 年審:
考察對象單位的人事變更情況和質量規范的執行情況,主要通過抽查對象單位提供的過去一年的譯文存檔和其客戶滿意度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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